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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贷款需谨慎 偿还借款又失信 |
文章来源: 访问次数:13225 发布时间:2019-3-6 22:32:22 |
(洛川法院 丁扬帆)洛川法院审结一起借名贷款案件,王某与甲银行借款合同,银行将贷款发放至王某账户,由此银行已经完成出借款项的义务,故应认定合同相对方为王某。即使王某向银行借款的目的是为提供款项给李某使用,但并不能因此否认王某以借款人的身份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事实。至于王某取得借款后将其转给李某,是支配款项的行为,与银行无涉。遂判决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
信贷机构普遍存在借名贷款的问题,借名贷款在农信系统的农户联保贷款中尤其普遍。借名贷款产生的原因多数是由于实际用款人自身不符合贷款条件所引起,实际用款人由于自身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者为了获得更多的贷款,为了获得贷款以名义借款人的名义申请贷款。当然,实践中也出现过部分银行为了完成贷款任务或增加还款保障或者规避授信审批权限,要求实际用款人寻找名义借款人出面申请贷款的情形。
首先,从借款手续看,贷款人曲沃邮政储蓄银行作为贷款人,提供了借款合同联保协议、贷款申请、贷款借据、放款单以及借款人的身份信息等签字、影像信息等证据,且有借款人的签字捺印。借款人称签印有伪造嫌疑,但经反复释明,均不申请对签印司法鉴定,该说法无法支持;
其次,从履行过程看,借款已发放至涉案个人账户,关于是否由借款人本人使用该借款,是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由此否定涉案借贷关系的真实有效;同时,他人能够提供完整手续代为开立账户、接收借款,应为借款人的委托授权。
法官提示:凡涉及签订合同之事均要谨慎,在没有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编辑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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