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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欠条中签字 法官判决不承担责任 |
文章来源:神木县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22933 发布时间:2019-8-2 9:05:12 |
近日,神木法院锦界法庭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被告借款时还是正在上学的未成年人,所以法庭对原告请求其还款的诉求不予支持。
2011年,年仅16周岁还在上学的杜某和其父、其母共同向原告分两次借款36万元,借款后未偿还借款本金,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杜某与其父、其母共同偿还所欠的两笔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被告杜某辩称当时签字时上高一,无任何经济能力,不清楚签字的利害关系,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借款时未满18周岁,且为在校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两笔借款合计36万元,借款金额超出其日常生活所需,不能理解借款行为并预见相应行为后果,明显与被告杜某的年龄及智力情况不相适应,涉案两支欠条中均有杜某父亲及母亲的签字,该借款行为取得了其法定代表人的同意,故应由杜某父亲、母亲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杜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编辑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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