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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男子介绍多名失足女色情交易被拘 |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网 访问次数:12924 发布时间:2021-3-8 22:37:48 |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0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镇****号,现住榆阳区**村****排*号,经营**宾馆。2020年11月25日因介绍卖淫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2月11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报经本院批准后于同年12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 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韩某某介绍失足女龙某某与嫖客唐某某在榆阳区******宾馆207房间发生性关系一次,非法获利30元。同日2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介绍失足女潘某某与嫖客唐某某在榆阳区“**大酒店”8888客房发生性关系,非法获利260元。
2020年1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韩某某介绍失足女贾某某与嫖客马某在榆阳区****宾馆207房间发生性关系一次,非法获利30元。
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韩某某介绍失足女孙某与嫖客贺某某在榆阳区****宾馆207房间发生性关系一次,非法获利3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多次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 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编辑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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