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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新冠疫情防控“十必须十不准” |
文章来源:榆林市卫健委 访问次数:43536 发布时间:2021-9-12 9:45:47 |
榆林市新冠疫情防控“十必须十不准”
1、全市上下必须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人物同防”疫情防控策略,夯实属地、行业、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不准违反有关规定,随意降低疫情防控标准或层层加码。
2、近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必须主动向所在县市区联防办、社区(村组)或单位报备相关情况,不准瞒报、谎报、不报。
3、来榆返榆人员必须做好返榆前、返榆途中、返榆后三个环节的个人防护,扫“陕西健康码”和“行程码”绿码自由通行,不准借用冒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和拒绝查验。
4、车站机场、宾馆酒店等必须认真落实扫码核验、测温消毒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不准敷衍了事将疫情防控措施流于形式。
5、对境外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榆返榆人员必须实行“点对点”转运和闭环管控,居家隔离人员不准随意外出。
6、经销商购买进口冷链食品必须提前申报,先入市上总仓进行核酸检测和消毒,不准走私买卖进口冷链食品。
7、药店必须要求购买“一退一止两抗”(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素)药品人员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实名登记相关信息,不准不负责任随意销售有关药品。
8、广大居民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不适症状必须尽快前往就近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不准个体诊所和不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擅自接诊发热患者。
9、广大居民出入公共场所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必须全程佩戴口罩、扫码测温,不准不按要求落实防疫措施。
10、广大居民和疫情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不准传播和泄露涉疫人员隐私信息和未公开的防疫信息,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如违反上述“十必须十不准”要求,造成疫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编辑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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