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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就餐时被第三人伤害餐厅应否赔偿? |
文章来源:陈震 梁亚妮 访问次数:158807 发布时间:2017-1-17 11:43:32 |
2016年5月4日,刘某在某餐厅就餐时,遇邻桌客人发生斗殴,致刘某头部受伤。刘某称邻桌斗殴发生后,该餐厅的老板张某和工作人员既未上前制止,也没有及时报警,导致打人者全部逃脱,应负有过错责任,刘某出院后将餐厅老板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张某赔偿其他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000元。张某抗辩称刘某又不是他打的,与餐厅无关,他们不承担任何责任,刘某应该向打人者索赔。刘某咨询其诉讼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张某的抗辩有无法律依据?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据此,从事餐饮、娱乐等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经营场所内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刘某在用餐时无辜受到伤害,餐厅的经营者张某对餐厅内发生打斗事件既没有及时劝阻制止也没有及时报警,导致侵权人脱逃。故该餐厅经营者张某违反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张某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合理赔偿责任,其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侵权者追偿。所以刘某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张某的抗辩只能为其免去部分责任。
该案例告诫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定要对自己经营的场所尽到合理安保义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采取相关措施及时制止,确保无辜的人不受侵害,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编辑 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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